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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行政权力清单

时间:2015-12-10 浏览:次 作者:admin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网络安全和技术侦查支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备案      流程图见登记备案流程图
2国际联网备案网络安全和技术侦查支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备案      流程图见登记备案流程图
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网络安全和技术侦查支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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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备案登记网络安全和技术侦查支队《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从事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实行安全备案登记制度:
           (一)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程施工的;(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的;(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的;(四)开办经营性开放式计算机房的;(五)其他形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业务或技术服务的。
             安全备案登记手续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备案登记表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得聘用或雇用未经从业安全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本条所列的各项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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