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时间:2015-12-25 浏览:次 作者:admin
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1、实施主体
开封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刘寺车管业务大厅)
2、设立依据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3、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4、申报条件
前置条件: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监销车辆的,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灭失的,灭失证明原件;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必要条件: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行驶证、号牌和登记证书原件。
5、是否可网上预审批
否
6、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2 | 行驶证、号牌和登记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3
| 属其他原因注销的相应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8、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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