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关于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和完善护理人员落户城镇及调整城镇落户农村实施细则
时间:2018-01-23 浏览:次 作者:zazdsh
开封市关于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和完善护理人员落户城镇及调整城镇落户农村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城镇政策的通知》(豫公治【2017】16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护理人员落户城镇政策的通知》(豫公治【2017】17号)的相关要求,确保我市户口迁移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我市城镇和完善护理人员落户我市城镇以及城镇迁往农村入户等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城镇政策
(一)大中专以上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
1、入户条件
在我市就业或居住的大中专以上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愿意落户我市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迁入我市入户。
2、所需材料
(1)应届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有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的可以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非应届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本人及其他迁入人员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3、落户须知
(1)本人在当地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按购房入户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5)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6)无法落户以上地址的,按社区集体户口入户。
4、办理流程及时限
市外迁入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移户。
(二)留学归国人员落户
1、入户条件
落户我市的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凭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3)未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凭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本人及其他迁入人员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3、落户须知
(1)本人在当地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按个人购房入户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5)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6)无法落户以上地址的,按社区集体户口入户。
4、办理流程及时限
回国恢复户口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完毕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原则上当天办理,特殊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外迁入的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移户口。
(三)技能人才落户
1、入户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落户我市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均可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
(1)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及其他迁入人员的关系证件和证明。
3、落户须知
(1)本人在当地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按购房入户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5)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6)无法落户以上地址的,按社区集体户口入户。
4、办理流程及时限
市外迁入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移户口。
二、进一步完善护理人员落户城镇政策
(一)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落户
1、入户条件
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2、所需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及其他迁入人员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3、落户须知
(1)本人在当地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按购房入户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本人在当地没有自主产权房屋但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但在当地租赁房屋居住且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入户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5)无法落户以上地址的,按社区集体户口入户相关规定,到居住或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办理流程及时限
市外迁入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移户口。
(二)福利机构、家政公司护理从业人员落户
1、入户条件
在福利机构、家政公司从事护理岗位工作、参加我市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户口均可迁入我市入户。
2、所需材料
(1)和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用工证明;
(2)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落户须知
(1)本人在当地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按购房入户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本人在当地没有自主产权房屋但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但在本地租赁房屋居住且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入户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无法落户以上地址的,按社区集体户口入户。
4、办理流程及时限
市外迁入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移户口。
三、城镇迁往农村入户
(一)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入户条件
生活基础转向农村并实际居住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2、所需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的宅基地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的调查报告;
(4)村委会出具同意入户的证明;
(5)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本人及其他迁入人员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二)投靠农村籍父母、子女、配偶入户
1、入户条件
生活基础转向农村并实际居住在农村,其父母、子女、配偶有一方是农村籍户口的,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
2、所需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及投靠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及投靠人员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4)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的调查报告;
(5) 村委会出具同意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时限及流程
1、市外迁入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移户口。
2、市内移居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当场办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1、针对引进人才落户和护理人员落户城镇的,除以上申请材料外,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材料;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迁移证件信息,可以通过教育、人社等部门相关网站网上核验(或个人提交认证报告)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证件的真伪。
3、各派出所在办理人才和护理人员落户手续时,对手续齐全的保证一次办结。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迁入实际居住地的人户分离人口,不得以不办理居民身份证或拒迁其他实际居住人员户口为由,拒绝相关当事人的办户申请。
4、对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择业期内不开具准迁证的,入户地派出所要向申请人提供迁入地址等相关信息,协助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5、2015年5月1日我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意义。
6、针对城镇迁往农村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7、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在拆迁改造、村民产权登记、土地确权等特殊时期,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