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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警方积极开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宣传 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时间:2021-08-11 浏览:次 作者:新闻宣传科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有效防范、震慑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开封市公安局以张贴、宣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切入点,迅速行动,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共战疫情的浓厚氛围。



开封市各级公安机关精心谋划,快速行动,截止目前已印发《通告》6万余份。各派出所民警、辅警在做好自身防疫的同时,走进辖区主要路口、公共复杂场所、社区等,通过张贴《通告》,深入开展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宣传工作,鼓励工作人员和辖区群众积极提供有关违法犯罪的线索,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各单位将通告录制成音频,在各疫情防控点利用宣传车、大喇叭、小广播等巡回播放。

宣传期间,民警还提醒外出群众要佩戴好口罩,尽量减少外出。让大家正确了解疫情,提高科学预防能力,积极营造了“人人学习、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公众战胜疫情的信心和决心。


图片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

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2021年8月6日

请大家自觉遵守

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

让我们齐心协力、众志成城

早日夺取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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