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时间:2015-12-25 浏览:次 作者:admin
1 |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款: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1、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购买单位、供货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购买单位的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5、购买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的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受理审查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犯罪侦查支队 | |
审查 | 1、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1、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2、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送达 | 1、准予备案的予以备案 2、送达并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1、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2、掌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数据 3、维护公共安全。 | ||||||
其他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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