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时间:2015-12-25 浏览:次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 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 证件。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 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 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申请条件:
一、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申请
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狩猎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2、管理、使用枪支人员熟悉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记录。
3、管理、使用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用枪支持枪证办理:
1、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狩猎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2、枪支来源合法。
办理程序:
一、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申请:
1、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备民用枪支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批准后,报请市(州)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狩猎场(队)申请配备民用枪支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3、营业性射击场所申请配备民用枪支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批准和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二、民用枪支持枪证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危爆或矿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主体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危爆或矿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州)公安机关枪支管理部门审批。
(2)将相关信息录入枪支管理系统。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治安(矿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队)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民用枪支持枪证,符合条件的,制作民用枪支持枪证。
(3)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民用枪支持枪许可的,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请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制作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受理单位。
(五)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危爆或矿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办结期限:13个工作日。
申请途径、方式:到开封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市公安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申请:
1、《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申请表》。
2、狩猎场(队)、营业性射击场所的批准文件,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备枪支的报告。
3、狩猎场(队)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民用持枪许可还需提供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4、管理、使用人员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考核培训合格证明。
二、民用枪支持枪证办理:
1、《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表》。
2、枪支配购证回执或调拨证明。
3、民用枪支枪型、枪号。
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编号: 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发表单位:
单位申请民用枪持枪证时填写以下栏目 | |||||||||||||
单位名称 | |||||||||||||
单位类别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单位地址 | |||||||||||||
枪支管理主管负责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申请配枪原因及用途说明 | |||||||||||||
所持有民用枪支的基本情况 | |||||||||||||
枪种 | 枪型 | 枪号 | |||||||||||
生产厂家 | 购买时间 | ||||||||||||
批准购买枪支的公安机关 | |||||||||||||
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 |||||||||||||
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 |||||||||||||
发证公安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证件 名称 | 证件 编号 | 发证 时间 | ||||||||||
限定使用区域 | 有效 期限 |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申请表
配购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
属性 | |||||||||||||
工商营业 执照编号 | 许可证书 编 号 | ||||||||||||
银行账户 | |||||||||||||
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姓 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
销售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
许可证编号 | 银行账户 | ||||||||||||
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联系电话 | ||||||||||||
配购用途 | |||||||||||||
配购品种 | 型号 | 数量 | |||||||||||
购买单位 负责人声明 |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购买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公安机关 审批意见 | 审查意见 | ||||||||||||
审核意见 | |||||||||||||
审批意见 | |||||||||||||
发证公安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证件 名称 | 枪证 编号 | 发证时间 | ||||||||||
限定使用区域 | 有效期限 | ||||||||||||
说明:属性填写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队)、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四)许可决定通过政府企业信息系统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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