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时间:2015-12-25 浏览:次 作者:admin
办理机构: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社区)大队
办理地址: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社区)大队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一式一份);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购买民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定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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