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大型活动、集会游行许可
时间:2015-12-25 浏览:次 作者:admin
开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大型活动、集会游行许可
部门:开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公章)
表一:行政许可目录表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 件名称 及有效 期 | 时限要求 | 收 费 情 况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10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单位或个人
| 公安局治安支队 | 无 | 批准文件,单次有效 | 7个工作日 | 7工作日 | 无 | ||||
14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公安局治安支队 | 无 | 批准文件,单次有效 | 游行示威举行日的5日前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在申请举行日二日前 | 游行示威举行日的5日前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在申请举行日二日前 | 无 |
表二:行政处罚目录表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 见及 理由 | 备注 |
10 |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违反条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 市公安局 |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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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市公安局 | 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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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行政检查目录表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5 | 对各类大型活动、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大型活动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9 | 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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