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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核发

时间:2015-12-25 浏览:次 作者:admin

事项名称:

校车标牌核发.

实施主体

开封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刘寺车管业务大厅)

设立依据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申报条件

前置条件: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必要条件: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合格证明;

校车查验记录表;
        6、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7、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         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是否可网上预审批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2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3

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4

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5

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方案

原件

1

纸质

6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7 校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

校车查验记录表

原件

1

纸质


8、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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